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41家企业事业单位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2号)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安全和政治稳定,推动“平安湖州”建设。对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标准进行筛选审核,全市确定41家单位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现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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