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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与农药污染危害蚕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工业污染、农药污染危害蚕业的防范工作负总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防治工作。

  (一)环保局:具体负责工业污染企业的排查,污染事故的环境调查、采样、化验分析,污染物的监测;协助农业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确定,参与污染危害事故的处置。

  (二)农业局:宣传防污知识,普及防污技术,提高农民自我预防意识;农业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违禁农药;农业技术部门负责农药污染源的排查和确定等,协助参与工业污染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应急防治技术对策,避免与减轻中毒损失,提出救助措施。

  (三)供销社:对所属农药销售点(户)进行全面检查,蚕区禁销含杀虫双等有机氮类农药,蚕期禁销菊酯类农药,采购供应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协助农业执法部门查处违禁农药。

  (四)经委:协助环保调查污染源,加强监督有关企业污染防止与治理工作,处理有关事宜。

  (五)工商局:对农贸市场实施监控,协助开展对违禁农药的查处。

  (六)信访局:认真接待群众投诉与上访,及时与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七)公安局:打击破坏生产和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事态扩大。

  蚕桑污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是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直接责任者,应以高度责任心切实担当起处置责任。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调解、及时汇报。

  五、应急保障

  (一)市与县区成立蚕期应急处置预备队,按照本级政府指令,负责工业污染、农药污染危害蚕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环保、农业、供销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配备应急污染物与中毒蚕儿化验分析设备设施。由市环保局建置,并落实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落实有关经费和物资。由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宣传、培训、调查、聘请专家鉴定、检验分析、事故处置和配置摄象设备等支出。

  六、其他事项

  (一)对于工业污染与农药污染危害事件,实行瞒报、迟报或不作为,导致事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安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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