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十六)完善监管综合协调机制。201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建立完善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查处等工作制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十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具体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省监察厅、省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八)强化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检验检测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十九)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十)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各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实施“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1名信息员,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医担任。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对提供食品安全案件重要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