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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八)加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食品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单位的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

  (九)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十)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市、县、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积极配合食品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十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十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落实溯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完善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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