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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努力控制新债,要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坚持乡镇政府性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结合各地乡镇的财力,“量入而出,量力而行”,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努力防范和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一是确保乡镇财政预算按中央规定不列赤字。二是建立乡镇举债上审一级制度。对乡镇确需举债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三是乡镇政府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四是严禁乡镇利用、借道企业进行投融资。五是严禁乡镇政府向企业发放贷款。六是乡镇所有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必须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以“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为原则,正确处理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财政信用能力。

  (一)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分级偿债风险基金制度。各县、区以及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乡镇债务偿债风险基金”,按不低于当年年初乡镇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提取,由县、区以及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市财政相应建立市本级乡镇债务偿债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在农村教育附加分成、财政收入体制超收分成、专项教育补助、教育资产盘盈收入、土地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等收入中筹集。

  (二)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举债,在县、区财政的统筹安排下,由乡镇财政工作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对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或中心以及游离于乡镇财政之外的各种乡镇政府性资金,特别是各种园区性融资公司和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和县、区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任何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乡镇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三)建立乡镇建设项目举债的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乡镇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立项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的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乡镇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要强化乡镇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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