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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

  (九)严格检查验收工作。一是严格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结果是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也是督促退耕户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和确保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我县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实行县级检查到乡(镇)和村,落实到退耕户的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造林成效。从2008年度开始,我县在每年10月30日以前开展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不得将以前因验收不合格而滞留的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农户。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要督促、指导退耕农户加强管护,及时补植补造,确保验收合格。二是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情况,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要畅通信访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侵占退耕农户利益、损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要认真查处。

  (十)认真开展易地造林。我县对历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对退耕还林成效差的地块,督促退耕户开展整改确保符合要求。对工程征(占)用退耕地和目前管护不到位、质量不达标且在一个生长季内整改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终止退耕还林合同,停止兑现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及时开展易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易地造林原则上在本乡镇范围内实施,需要在本乡镇外调整重建的,由县向州级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国家和县级已支付的有关资金退回县财政,经批准后减核乡镇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乡镇重建。在易地造林中,不能改变原生态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易地造林者,必须与造林地所在乡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只享受该计划相应年度有关部分的补助资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

  (十一)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搞好抚育管护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严格实行现金补助与管护任务的成效挂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抚育管护,大力提倡集中管护、规模经营。实行集中抚育、管护的承包者与退耕农户签订了抚育管护合同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抚育管护经费的支付方式和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措施

  (十二)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要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还林地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基本口粮田建设要将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结合起来,选择水土资源、地形等自然条件适合的地块进行。要把工程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结合起来,采取坡改梯、改良土壤、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综合措施。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从中央预算内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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