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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层层负责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凡2006年底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兑现补助资金以检查验收结果为依据。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安排了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下达的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执行。

  (六)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我县进一步摸清已实施部分退耕还林和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结合整治,并与全县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七)创新经营机制,提高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质量。我县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我县实际,在明确所有权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主体投身荒山荒地造林的积极性,提高工程建设成效。

  (八)开展历年退耕还林核查。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继续补助资金的发放,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我县组织力量对历年退耕还林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验收合格的面积,及时兑现补助;对造林质量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调整任务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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