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十四)各级劳动部门和残联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用,经费由相关部门承担。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培训机构凭政府发放的培训教育券结算;已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残疾人提高技能的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费企业按实列支,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五、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应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免费服务;达不到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同级残联批准,聘请律师费用由县区残联给予适当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与仲裁机构给予减免或缓交。
(十六)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使其生活发生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
(十七)继续做好在岗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单位均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工资,并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应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福利企业应与残疾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在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时,须报县、区残联备案。
六、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八)各地应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救助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全面落实《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等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突出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十九)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合力做好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帮扶领域,提高扶助标准,制定和完善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为残疾人生存发展提供长效的政策保障和帮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