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等处置必须按照“定点回收、集中拆解”的要求,由资质企业负责,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报废汽车交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本市报废汽车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辆。
(五)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六)禁止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或已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以及已办理停驶、牌照注销等手续的车辆上路行使。
(七)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和发放程序,《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浙江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商务部的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或伪造、变造《机动车报废证明》。
根据省经贸委对报废汽车回收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定点资质企业统一到市贸粮局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资质企业办理报废汽车回收后,须将已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存根交还市贸粮局存档备案。
(八)资质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基础设施。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职责
建立湖州市报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商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在各自部门职能范围内,切实加强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商贸部门
市贸粮局牵头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良性运行机制。沟通与协调市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专项检查与整治。各县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市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对本行政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