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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湖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75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报废汽车的处置(回收、拆解等)、回用件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三)本通知所称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辆。
  (四)本通知所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专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销售回用件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
  二、监管原则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实行全市一体化管理。
  (二)按照“定点回收、集中拆解、信息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五大总成”禁止销售件流入社会,确保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三)对资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资质企业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手段。资质企业回收报废车辆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予以运作。对有违反《办法》行为的资质企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三、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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