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享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的道路、电、水、排水、排污、消防、通讯、网络、绿化等基础设施,同时要搞好员工宿舍、餐饮中心、综合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三)有配套的服务功能建设。包括为入驻小企业提供办证、办照等全程代理一条龙服务,提供法律、财税等代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融资指导、人员培训、信息查询、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功能。
四、标准厂房的入驻条件
标准厂房的入驻对象,一般为投资总额小于500万元,占用厂房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工业产值1000万元以下的初创型小企业。标准厂房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湖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对经过孵化已成熟壮大的企业,要按不同行业制定标准让其“毕业”。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大于1000万元,占用厂房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工业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时,应鼓励其进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购地建设;对已达到标准,不愿离开的,可提高房租,分摊共享设施和公共服务费等。
五、标准厂房的经营管理
标准厂房作为一个培育小企业成长的平台,同时又是一个经济实体。要采取多元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
(一)可由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管理机构根据城镇规划和当地产业特色,直接投资建造标准厂房。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留地安置政策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独资或合资建造多层标准厂房。
(三)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各类企业、组织和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为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设标准厂房应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过程中,尽量做到在建造标准厂房的同时,办好房产证、土地证。
六、标准厂房建设的财政补助
(一)申请补助条件
市本级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业功能区内建造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标准厂房,其用途为工业性出租和招商,开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必须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出租,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各县由县确定并由县财政补助。
由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予补助;标准厂房对外出售部分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标准厂房的补助面积计算为除生活和公用设施以外的纯生产用厂房部分。
补助标准实行分层计算方法。二层及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进行补助;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