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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决定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600元。转外地医院24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付标准减半。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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