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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场内商品交易区域按下列要求划分:
  1.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
  2.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分别设置;
  3.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4.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要隔开,区域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6.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7.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8.市场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3.场内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2.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中心城区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5000平方米。
  3.场内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标准
  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指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各类市场建设应当按国家规范确定的配建比例配建停车场(库),同时满足项目规划要求。停车场(库)宜地上、地下相结合设置,其中地面停车面积不少于市场用地面积的20%,鼓励适当超前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不得挪作他用。
  (一)农贸市场
  1.商位设施。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借鉴超市功能,科学设计市场商位,要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商品陈列需求、防水要求等,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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