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查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政府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实行“权力和责任挂钩、权利和利益脱钩”的原则,坚决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政府形象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重点解决涉企、涉农的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变相收费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工作,依法设定执法岗位,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推行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社会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区两级行政机关执行,重视发挥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在逐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健全执法主体资格社会公告制度。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执法活动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正当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依法妥善地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平安湖州”的要求,也是基层政府职能转换和依法履职的重要工作。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发挥工、青、妇和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从源头上防范社会矛盾的发生。借鉴“枫桥经验”,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基层矛盾的化解机制,发挥村民组织、居民社区的自治和协调作用,着重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责。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滥用职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