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采取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明查暗访等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各种报道和网络评论,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使各种监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
三、监督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15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各级行政机关要迅速成立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健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确定办事机构和人员。
2.开展学习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关于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和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精神实质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4.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县乡两级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增强社会舆论监督,营造社会良好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16日-7月)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准确掌握基本情况、认真梳理、研究对策,为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保障。
1.要结合工作实际,至少确定3个以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3月28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备案。
2.各级行政机关应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建立相应信息库,全面、及时记载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等有关信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履约跟踪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3.在2010年7月1日前,县、乡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交易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与交易分离、受理与经办分离、监督与服务分离。
4.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各自行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5.主要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
6.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1)排查。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3月28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2)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由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3)评价。各级行政机关于6月25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4)完善。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监察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半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纠错阶段(2010年8月-10月)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要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进行整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本级政府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并抄送监察、审计机关备案。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11月-12月)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评估。于12月10日前将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情况报送县监察局。县监察局对全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县政府。
监察机关要会同审计、财政、人事、督查等部门对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专项督查及重点抽查,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