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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
(湖政发[2005]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吴兴区、南浔区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商品零售的商业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在室内外开展商业促销行为或举办一定规模的商品促销展销活动(以下简称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形式包括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降价销售、积分返利及其它相类似的促销活动。
  二、实施原则
  经营者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依法实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检查;必须诚信经营,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严禁价格欺诈行为,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必须确保安全,经营者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秩序混乱、人身伤害的促销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鼓励经营者积极探索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
  三、规范内容
  (一)促销宣传
  1.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告示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方式、促销规则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或广告词必须真实准确,除新闻媒体宣传外,其它均应置于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位置,提前明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的真实信息,不得使用模棱两可、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的有关促销活动的所有信息,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增加消费者的额外义务的内容;不得含有排除和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的内容;不得含有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的内容。
  3.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为“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4.需有户外广告宣传的,应依法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促销活动
  1.促销活动期间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2.经营者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活动所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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