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主街道及各景点周边的房屋造型、外立面装修必须符合我县《城市景观规划设计》的规定,沿街建筑物平街面层的层高必须在4.5米以上,二层以上外墙装饰不准使用面砖,窗户不允许外开和使用外凸式防护罩,外挑阳台必须封闭并不得占红线。
第十三条 规划确定为道路、广场、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防洪抗灾、消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建设用地,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收归国有并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五条 需进行临时建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与之相配套的排水设施设计图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作排水设计或排水设计满足不了雨水、污水排放要求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凡未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属违法、违章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对违法违章建(构)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1.8米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及安全架、警示牌,以保证安全;
(二) 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三) 建筑施工材料的堆放不得影响人车通行。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私人建房外必须编制竣工资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验收和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种建(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适时进行清洁、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县城规划区主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禁止在建筑物的阳台上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窗外不得吊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其它物料,不得在人行道上栽种农作物,搭建建(构)筑物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设置、发布户外及门面广告、霓虹灯、灯箱、条幅、画廊、橱窗、悬挂横幅等,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设置。
第二十三条 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其它包装物、废弃物;
(二) 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
(三) 乱倒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