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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9〕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一届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市发展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建监察规定》、《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县城总体规划区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老城区及县城规划区。

  第四条 城市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的专业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土地或需拆迁建(构)筑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因征用或拆迁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有关单位不准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等权属手续。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滑坡、沉陷等不稳定场地,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道路红线管理。红线管理区为县城主街道、车行道9米,两边人行道各2.5-6米,具体控制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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