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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

  (三)供热管网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先施工,并在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履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集中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查明供热设施情况。对于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提供施工、保护方案,供热单位应派人监护,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五)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挖坑、掘土、打桩、埋杆、植树;
  3.爆破作业;
  4.堆放垃圾、杂物;
  5.其他影响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2.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3.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
  4.因装修、装饰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5.其他有损城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集中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配合做好防护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未取得热力管网建设许可批文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内容建设热力管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取得热力管网建设许可批文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内容建设热力管网,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热网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网工程按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三)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
  1.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2.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3.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4.使用不合格集中供热设施的;
  5.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6.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四)热电联产单位、供热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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