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竣工档案资料。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集中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建设公共设施,需要搬迁供热管网的,供热单位应予服从。
三、生产经营
(一)集中供热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与集中供热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二)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三)供热单位应加强热力管网运行管理,确保供热质量,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电联产单位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四)供热价格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后执行。
(五)供热、用热双方应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方式、供热质量、用热性质、数量、期限、供热价格、缴费时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维护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六)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凡用热量增加或减少、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或过户,应办理变更手续。
(七)集中供热设施的所有权划分、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原则确定,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集中供热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工作:
1.热电联产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电联产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2.热电联产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外至用户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3.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及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和养护。
四、安全生产
(一)供热单位应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二)供热单位应实行安全值班制度,设置、公布抢修专用电话,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