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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所生产的蒸汽,通过热力管网向用热单位供给生产或生活用热的方式,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为规范集中供热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州实际,现就加强湖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协调
  (一)成立市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端伟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卞利强、市经委副主任沈志俭、市城管局局长徐永林、市环保局副局长董黎明、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施为建、湖州电力局副局长蒋仁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江水清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沈志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建设
  (一)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集中供热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经委等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在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未经市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小组批准,不得新建燃煤、燃油锅炉等分散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管网投产竣工验收后,可供热区域的现有供热锅炉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停用并予以拆除,实行集中供热;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近期尚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可建临时燃汽锅炉,待集中供热条件具备后及时拆除。
  (四)集中供热设施必须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的需要。集中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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