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有效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地税系统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金平县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金平县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金平县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我县地方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金平县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金平县地方税务局局领导在全州性会议、专题会议等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地方税费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金平县地方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