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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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