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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05]4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10个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1.加快学前三年教育发展。到2007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0%以上。各县区建成3-5所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6所以上市级示范幼儿园。所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均符合《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到2010年,所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及80%以上的村办幼儿园达到市等级幼儿园标准。
  2.推进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到2007年,全市城镇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40%,到2010年达到50%以上。依托社区开展0-5周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培训,城市受训率达到90%,农村受训率达到70%以上,基本形成0-3周岁早期教育体系。
  二、明确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3.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完善“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扶持发展幼儿园、托儿所的有关政策,办好公办示范幼儿园。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当地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
  4.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学前教育职能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各类托幼园所的审批、管理和督导工作;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重点抓好示范、骨干幼儿园建设。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人事(编委)、劳动保障、物价、卫生、民政、总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5.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办园体制改革。各级政府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严禁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改制要按照国家规定审核批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推进以公办为示范、民办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园体制,形成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收税、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等级评估、教师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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