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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七)严格地价管理。符合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地价均不得低于当地工业基准地价,特殊情况须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策。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同时不得低于当地工业基准地价的70%。

  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八)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多层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高层住宅用地可适当增加;工业项目用地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得超过20%。除生产安全或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层高8米以下的单层厂房,轻工业厂房要求建二层以上。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其用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项目总用地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不得在厂区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九)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政府鼓励中小企业进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造多层标准厂房,自用或出租、转让。在开发区(园区),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当地产业特色,规划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用地公开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利用留地安置政策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独资或合资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用于出租,也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上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或增加现有项目容积率高效用地的技改项目,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给予扶持;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给予减半收取行政事业规费的优惠;对出租标准厂房取得的房租收入纳税有困难,地税部门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优惠。

  (十)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开发区(园区)和工业集聚区的供地信息,凡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意向的,应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特点,每年年初明确一定量的工业用地地块用于公开出让。物流、仓储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加大盘活存量力度,挖掘建设用地潜力

  (十一)加快已农转土地的供地速度。对已农转并落实项目的,应限期按省规定的“双控”指标及时完善供地手续并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动工建设;对用地单位无能力动工建设的,应依法调整给急需用地的企业使用;对未供地已动工的,相应作出行政处罚,经企业承诺达到省规定“双控”指标的,限期在3个月内全额缴纳规定的税费等,完善相关资料后办理供地手续。对逾期和无能力缴纳规定税费的,应依法没收地上建(构)筑物,收回土地,依法重新安排给急需用地的企业使用。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园区)要抓紧做好农房拆迁、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以加快落实建设项目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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