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充分发挥城镇现有土地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聚集,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开发区(园区)和中心城区工业区域要按照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并规划适量的标准厂房用地,力争在2年内开发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以满足中小企业的生产需求。
要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点;要依据法定程序批准村庄、集镇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村镇基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从紧控制用地规模。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严格执行指令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项目用地,有保有压,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除开发区(园区)、中心城区工业区域、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现有规模较大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从紧控制工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退二进三”项目,原有土地原则上纳入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畴。企业异地置换同类工业用地的,在指标上优先保障。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户、被征地拆迁农户原则上建造公寓式住宅安置,积极鼓励建造小高层和高层商品住宅。
三、提高新增建设用地门槛,促进集约高效用地
(五)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机制。必须按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建设用地“双控”指标供地,引导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原则上新项目投资规模小于2000万元的不得进入开发区和中心城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分别不得进入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高科技、劳动密集型项目,其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此外,为鼓励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各乡镇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规划安排一定量的民营小规模企业生产发展用地。
(六)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并严格把关。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是否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要求,特别是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指标是否符合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预审或核减项目的预供土地面积。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项目招商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商的资信能力及履约能力的书面说明,并列入项目招商单位的责任考核。对弄虚作假,骗取预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