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经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重点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予以扶持。
四、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
切实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发展、推进利用外资和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关政策,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
(一)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对市区当年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
(二)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市场促销。凡市区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展示展销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示展销性质等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补助(含中央、省等政府补助。下同);农业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自行组织参展的,经审核,给予不低于30%的摊位费补助;凡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新兴市场境外展示展销活动,再给予每人旅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外贸业务。凡市区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获权之月后15个月内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发展。市区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农业企业,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或批件的,一次补贴2万元人民币,兴办资源性(森林等)企业的,再一次补贴2万元人民币;市区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农产品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奖励4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奖励6万元人民币。市区企业到境外设立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口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海关数为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奖励3万元人民币;6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奖励4万元人民币。
五、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