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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05]36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委[2005]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现就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含市直属)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凡列入省及以上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绿色通道”政策执行。

  二、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一)鼓励农产品加工业做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市区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市财政补助25万元,各区要予以配套扶持。

  (二)扶持食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对上规模的食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市区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100%给予补贴,第4、第5年按50%给予补贴。

  (三)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上规模,对新办的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优惠的土地政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需征用土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新办的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征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减收土地整理成本费。市区新办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缓缴留市部分的土地开垦费。

  (四)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市区凡食品加工项目到园区落户的,在享受工业园区政策的同时,在用地上优先安排,并减收土地整理成本费,缓缴留市部分的土地开垦费。

  (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新产品研发能力。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新产品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从经营收入中提取3-5%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纳入生产成本。凡农产品制定地方标准,列入科技创新内容的,由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专项扶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项目,科技部门要优先立项和重点扶持。市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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