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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专业办会原则。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必须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依据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产品来组建。
  (三)坚持服务原则。把服务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根本,把提高服务能力作为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农户受益的重要手段。
  (四)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协会内部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五)坚持党领导协会原则。按照“民办、公助、党领导”的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加强对协会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发挥协会中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目前,我市各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大多数规模小、资金少、人才缺、协会管理和合作化水平不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本着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做好培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一是要明确登记范围。凡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内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均属范围;各级民政部门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是要降低登记条件。县区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有1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乡镇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15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有5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村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有1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具备组织活动的条件,有相对固定联系地址和方式,有具体联系人或负责人,有2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业务活动范围有限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全市区域内的农村专业协会的成立条件和登记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要简化登记程序。在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的前提下,对各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减少批准筹备环节,简化登记程序,减免登记费和公告费。乡镇、村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于公告,但应在乡镇、村两级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对条件暂不具备独立登记但有较大发展前途,确有必要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由民政部门予以备案指导,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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