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第三十三条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其代扣代缴,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地方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 故意刁难缴费单位的;
  (二) 对控告、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 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挪用、截留、侵占社会保险费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