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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单位按工资总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个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由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统一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退休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养老金总额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确定。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费22%和16%,失业保险费为2%,工伤保险费为0.5%-3%,基本医疗保险费为7.1%(其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0.6%),生育保险费为0.4%。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8%,失业保险费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可视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城镇企业、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征缴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使用税务机构统一代码。缴费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代码,同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也要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城镇个体劳动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五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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