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通告
(本政告字〔2011〕第4号)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建设生态环保城市,根据《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范围为全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地区。
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前。
(一)无取水许可证、违法盗取地下水的取水用户,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后,书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检查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且许可时间未届满的取水用户,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本通告规定时间拟定停止取水、封闭取水设施的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封闭时间。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给予该用户免费安装自来水接点的补偿。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依法向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封闭计划外,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设施,并逐步采用地表水、中水回用等节用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