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四日
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建设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 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工作。
各区城乡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 件。
第八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