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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二)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同时,把隶属于各有关部门的水利投资、教育发展、城建发展、交通投资、粮食收储和市场发展等单位的出资,划转由市国资委持有。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部分事业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指导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
  (四)管理、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
  (五)指导监管对象清产核资,制定各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指标,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企业的营运业绩,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各营运机构、控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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