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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排名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排名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排名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排名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高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利用外资
  (一)综合考核
  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任务指标,以及利用外资单项指标。
  考核方法:根据当年完成的利用外资总量和质量,进行计分考评,按总量分和质量分得分相加,计得利用外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评出外资综合考核一、二、三等排名。对未完成当年实到外资计划任务指标的,利用外资综合考核排名后退一位名次。
  1.利用外资总量分
  根据实际利用外资完成情况计分,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指标的,得基本分100分。未完成计划任务指标的,按公式(完成实绩÷计划任务×100分)计算基本分。
  下列情况予以加分:
  (1)超额完成当年度实到外资计划任务指标,每超1%加2分。
  (2)当年实到外资计划任务指标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加3分。
  (3)完成当年度合同外资计划任务指标的,加5分。
  下列情况予以减分:
  (1)完不成当年度实到外资计划任务指标的,每差1%减2分。
  (2)完不成当年度合同外资计划任务指标的,减5分。
  2.利用外资质量分
  下列情况予以加分:
  (1)外资到位率:以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占合同利用外资额的比例计得。达到42%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8分。
  (2)项目履约率:以上年度12月1日到当年11月30日批准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数占同期批准项目总数的比例计得。达到95%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3)全省综合排名:进入全省年度利用外资“十强”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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