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是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金融保险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按照审计职责落实、分管机构明确、审计人员适任的原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可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可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可按照或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