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

  三、尊重历史,依法查处
  (一)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地上建筑物,下同)的政策处理
  1.1982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
  2.1982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按依法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有超批准面积用地的, 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可确认保留使用;未作处理的,应拆除建筑物,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宅基地。凡符合建房规定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城(村)镇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后按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准予登记发证(其中,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在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内部分给予确认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可按成本补偿,但不作安置,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不符合建房规定条件的,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后,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申报登记并经批准可确认保留使用的外,必须拆除建筑物,退回占用的集体土地。
  上述给予确认保留使用处理的,除已明确的外,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均不作补偿和安置。
  3.对农村村民除宅基地建房性质外的其它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农村村民外的其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其建筑物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退回占用的集体土地。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违法建筑的政策处理
  利用原住房翻修加层等应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在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前发生,且建筑总面积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含合法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保留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按成本补偿。超面积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一律拆除擅自加层部分,恢复原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