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了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隐患治理工作,对难以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要逐级报告。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了解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每半年要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消除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有关职责,使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施许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严格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坚决治理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撤职、降级等处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触及其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