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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

  公安、交通、经济、贸易、铁路、水利、建设、教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确定的职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督促和指导隐患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县(区)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到位和处罚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矿山、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的特种设备运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租摊位在100个以上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单位,也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消除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和消除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治理并予以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有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要有落实责任、人员和资金的治理方案,限期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向所在的县(区)政府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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