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
按照《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协调解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不少于10人配备监管人员,在2004年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基础上,要抓紧落实好人员、装备和经费。在2005年底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由县(区)政府确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区)政府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于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
三、落实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要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工矿企业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各级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指导和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制定和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