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在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提交“办理营业执照后,五条件服从政府拆迁,不得提出不符合拆迁政策的任何条件”的书面承诺后,核发与拆迁冻结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对在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应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取得的,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补办或依法进行处理。
四、完善政策帮扶体系,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二十八)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个性化词语、行业习惯用语、新兴经营服务行业用语;允许使用“中心、厂、院、所、俱乐部、机构”等字样作为组织形式或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甩进行登记。
(二十九)放宽经营场所审查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临时占道许可证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投资者利用自有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等行业的,可只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申请人书面承诺申办登记,无须再经所在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
投资者租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餐饮、歌舞娱乐等公众聚集行业,空气和噪声污染等扰民行业外,可只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业主、申请人书面承诺申办登记。
临时占道经营的亭(棚、摊),可只提交市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申办登记。
农民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只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申办登记。
(三十)对筹建期较长,且从事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以外的行业,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
(三十一)投资者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允许公司(除一人公司外)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也可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在章程中载明转让后的股东、出资额后,可依公司申请办理章程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