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照“两周一批、十户一捆”的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推动微型企业尽快开业经营。
(九)发挥微型企业协会作用,指导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会计代理、法律维权等工作机制,为微型企业取得担保贷款、扩大产品销路、拓宽经营渠道、降低经营成本搭建平台。抓好“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网站建设,打造一流的微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拓宽微型企业项目合作和市场营销渠道
(十)落实微型企业“1+3”扶持政策,重点抓好融资贷款、税收“双定”(按照定期、定额的方式向微型企业征收税收)和按季返还、营业税万元起征、重点微型企业联系帮扶等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积极开展公司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登记,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贷款,激活静态资本;引进国际知名外资金融机构落户重庆;积极支持组建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村镇银行等各类投融资服务机构,改善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
(十二)根据城乡和区域特点,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城区重点引导发展生活服务、日用品维修、餐饮、中介、生活用品零售、小型加工、改装改造、电子商务等行业。农村重点引导发展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农家乐”、生活生产用品零售等行业。
(十三)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的限制,将经营者由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扩大为所有具备经营能力的公民。取消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为1-5名帮手或学徒的限制。
(十四)鼓励“一人多照”,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在不同地点、同一地点不同区域(楼层)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的,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后,可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无须先办理注销登记,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允许新组建的企业名称中继续延用原有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行业。
(十六)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就业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三峡库区移民、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七)积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在组织名称、出资方式、业务范围等登记制度方面大胆创新,鼓励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将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让农民享有按股分红的权益;支持合作社从事“农家乐”、生态观光旅游、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涉农业务;支持合作社积极拓展新的经营领域,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增强经济实力;鼓励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组建新的经济实体,通过投资入股获得收益,拓宽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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