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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1]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
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现就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分类帮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一)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者、未禁止的行业和项目,不拘形式、不限规模,均鼓励、支持兴办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应指导依法取得相关前置许可。
  (二)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跨行业、跨区域进行项目合作,投资设立新的市场主体或组建企业集团。对跨行业经营的,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核准条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三)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扶持一批国有、民营优势骨干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融资。在办理改建登记时,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直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四)积极沟通协调,提前做好登记预案,实施“一对一”帮扶指导,切实加大对笔记本电脑和离岸数据处理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努力推动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五)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与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协作关系。在企业集团同意的前提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成为企业成员单位,在企业名称中冠以该集团名称,双方之间可不具备投资关系。
  (六)扩大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受益人群。对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及有重庆市户口的“九类人群”在重庆市内任何地方申办微型企业均同等享受扶持政策,申办地工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优化微型企业产业结构。重点支持微型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行业。大力扶持咨询调查、管理服务、会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服务等高端中介服务类微型企业,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资本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两翼”地区的微型企业从事生态高效农业、生态旅游服务业、环保节能产业。对网吧、洗浴、娱乐等不适宜的行业限制进入;对高污染、高耗能、破坏环境、浪费资源、落后淘汰的行业禁止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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