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0〕40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学院(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学院(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是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法规。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学院(校)的工作性质、职责定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学院(校)的设置体制和“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工作布局,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学院(校)学风建设、学员管理、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和办学保障的基本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开创全市行政学院(校)工作新局面。
当前,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市行政学院(校)在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造就适应重庆建设发展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中发挥更大作用;要求全市行政学院(校)加强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提供智力支持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求创新办学理念和体制机制,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的公务员培训院校。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学院(校)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推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市行政学院(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行政学院(校)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校)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重要基地作用和政府决策咨询思想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