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湖州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其他配套资金的采购项目、或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国债资金、以及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二、有预算可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要在当年度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备案。在无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不予政府采购;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资金使用完后即停止政府采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三、先审批后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先向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对该采购单位上报采购预算审核后,再根据所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给予实施采购。未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擅自采购,将按
《政府采购法》予以查处。
四、按月计划采购原则。除了政府协议采购之外,各采购单位必须制定每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安排两批(次)集中采购,即采购单位在每月15日前和月底前分两批(次)填报《采购申请表》,并按规定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五、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4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复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办公用纸、软盘、U盘、硒鼓、墨盒(粉)、色带、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学生服装、网络设备、档案保密设备(含档案密集柜和架)、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4项):办公用房建设、园林绿化、办公用房修缮和装饰、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6项):工程监理及设计、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国内培训、中介服务。
以上项目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分散采购的,市本级(含两区)由市招投标联席会议批准,各县由县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六、本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消防技术装备,已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部门集中采购。
(二)质量检测、监测设备,已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门集中采购。
(三)医疗设备器械、医疗耗材,已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全市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中介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七、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一)货物类(20项):办公用纸、电视机(包括配套VCD、DVD及大屏幕彩电)、电冰箱(包括冰柜)、摄影录象设备(包括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普通照相机)、计算机(包括软盘、U盘)、打印机(包括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等耗材)、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包括宿舍家具、学校课桌椅)、学生服装、空气调节设备、洗衣机、碎纸机、汽车(部分品牌)、档案柜、档案密集架、医疗耗材(部分通用性耗材)等。
(二)服务类(5项):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部分品牌)、一般会议、培训(本市区域内)。
以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应按照《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湖政办发[2004]80号)文件精神,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报送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逐项实施。
八、本市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5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投资总额)为1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依法组织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但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
九、本市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在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