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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4]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4〕52号文件和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以下简称物价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52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平安湖州”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
  二、对象和标准
  享受物价补贴的困难群众,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持有各种救助证的困难群众、因病致贫的特困群众,以及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补贴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按一个月全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物价补贴;其他对象城镇按200元、农村按100元的标准发放物价补贴。
  三、资金来源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由市、县区政府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由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筹措解决。
  四、发放办法和时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通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渠道发放,其他困难群众的补贴由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按原渠道发放。发放时间统一按省政府要求在春节前完成。
  五、具体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省政府52号文件精神,大力探索多种有效途径,按照科学合理界定补贴对象、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
  (二)统计、物价部门要从2005年起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依据。
  (三)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调整机制。
  (四)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确保本次物价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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