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渔民座家船搬迁补偿标准为每艘5000元,每户补偿1艘,具体搬迁事宜由船主自行负责。
三、收回国有渔业水域安置渔业人口数的计算
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人数按每1.5亩安置一人计算;拥有太湖捕捞权的专业水产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除以市区各渔业村人均拥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
被安置人员的户口自安置基准日起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
四、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安置渔民的生产生活和基本生活保障,不得挪作它用。
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安置渔民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安置渔民,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安置补助费由渔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统筹安排。
五、其它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占用渔业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向市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建设需要被收回原使用的全部国有渔业水域,且在岸上无住房的渔民,可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建房。建房用地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