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州市区范围内建设征收(收回)渔业水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现将征收(收回)渔业水域的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集体所有渔业水域的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渔业水域(包括养殖内塘),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二、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补偿
收回国有渔业水域,应对原使用水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
(一)安置补助费
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渔业人口数计算。湖州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每一个被安置渔民补助安置费38000元;非规划区内,每一个被安置渔民补助安置费28000元。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湖政发〔2003〕1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其补偿范围为渔业村或个人养殖的渔业水域,未经渔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养殖水域不作补偿。
(三)附着物(渔业生产构筑物设施)补偿费
1.网簖每条(只)补偿3000元,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