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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和升级的,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A级和AA级初审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A级、AA级评定和AAA级以上初审上报。获评审批准的,颁挂相应的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按《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旅行社应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或以业务合作、咨询服务、疗休养等为名,变相从事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经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外地旅行社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非法人分社,并接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旅游者。
  旅行社必须每年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明确游览日程与路线,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变更旅游合同时,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安排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或旅游定点服务资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就餐、购物、游览和租用车船等服务,保障旅游者得到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管理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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