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2〕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各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培育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开发
第六条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在征得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